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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因受贿及违法发放贷款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

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的受贿及违法发放贷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刘连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此外,在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刘连舸仍推动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导致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宣判现场)(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