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惩戒重拳出击电信网络诈骗
AI导读:
金融惩戒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中起关键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实施差异化惩戒措施,并保障被惩戒对象基本生活需求。
金融惩戒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1月26日,公安部携手多部门共同通报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的相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谈及金融惩戒措施时强调,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的治理过程中,该行高度重视精准治理工作,并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精准判断账户涉诈风险,坚决避免“一刀切”的风险防范措施。
澎湃新闻注意到,《惩戒办法》的第五条至第八条详细列出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具体条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具体而言,《惩戒办法》规定,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将适用为期三年的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同时,对于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将适用为期两年的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并将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惩戒对象的差异化处理,确保了惩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多种惩戒措施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被惩戒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惩戒期间,被惩戒对象的基本生活支出如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仍可正常办理,同时允许为其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以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造成过度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指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一环。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需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其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以及暂停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和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同时,还将相关被惩戒对象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确保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还规定了在惩戒期间保障被惩戒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的措施。同时,杨青也提醒广大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在谈及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中的角色时,杨青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技防建设,并畅通群众申诉救济渠道,以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杨青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统筹、协调、依法、规范的思路,持续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便民利民和风险防控之间找到平衡点,推进涉诈“资金链”的精准治理,切实保护好群众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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