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决定,驳回其更高赔偿要求,体现了有错必纠、依法有据的法治思维。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近期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了最终决定,维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4月26日,顾雏军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该决定。

  回顾案情,2008年1月,顾雏军作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前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因多项罪名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十天)。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然而,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后撤销了部分原判,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由于顾雏军的监禁期限超出了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771天,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返还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及利息。

  然而,顾雏军对此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赔偿要求,包括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返还罚金及利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顾雏军提出的更高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对于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予以驳回,因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对其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任何措施。

  这一决定不仅体现了国家机关有错必纠、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导向,也彰显了依法有据、平等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思维。同时,这也为公民依法维权、合理维权提供了司法指引。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