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加强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引导其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行业内部消息得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已向各地方监管局及多家保险公司发布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等多个维度,全面强化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
《办法》清晰界定了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义,即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正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专注于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作为养老金融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养老保险公司在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办法》着重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坚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融入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聚焦养老主业,不断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在机构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可经营的五大类业务范围,包括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保险资金运用,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确保养老保险公司稳健投资,《办法》要求建立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强调养老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以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体系,特别是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低于3年。
在聚焦主业和加强风险管控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主要经营与养老紧密相关的业务,如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和养老基金管理等,并禁止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同时,养老保险公司需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业务资金的有效隔离,严禁资金混同管理,并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有效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部分养老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经营模式,如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但也有一些公司偏离了主业,导致行业乱象频发。此次《办法》的发布,旨在引导养老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实现“名副其实”的经营,有效防范行业风险集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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