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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从两个维度建立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报送机制,要求财险公司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需求,提升科技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财联社1月30日讯(记者夏淑媛)科技保险领域迎来新进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正式出炉。该机制从“服务科技活动全流程”和“服务科技活动主体”两大维度出发,构建了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并确立了科技保险报送的具体机制。

  《通知》明确要求财险公司需紧密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多样化保险需求,同时加强科技保险业务的数据治理工作。此外,财险公司还需制定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并加大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力度,以充实人才储备。

  据悉,自2024年2月起,各财险公司将按月进行科技保险业务数据的统计与报送,报送期限为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内容需涵盖截至上个月末的科技保险业务当年累计数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为科技保险业务提供了统一的数据统计标准和规范,这将有助于推动科技保险业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进而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和重大科技创新进程。

  此外,该统计制度的实施还将助力财险公司更深入地理解科技企业的保险需求以及科技保险业务的风险特征,从而进一步提升科技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正式启动,财险公司自2月起实施月度报送

  为明确“科技保险”的具体范畴,金融监管总局在《统计制度》中首次给出了“科技保险”的明确定义,即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

  为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通知》对财险公司提出了以下三点要求:

  首先,各财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充分认识到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加强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对科技保险产品和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

  其次,各财险公司应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制定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加强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最后,各财险公司应准确高效地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工作。自2024年2月起,各财险公司将开始试报送工作,初期仅报送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将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各公司需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数据一旦上报,不得随意修改,否则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责任。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保险业正积极响应国家科技金融战略的要求,为科技活动主体和科技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通过每月报送统计报表,保险业可以精准统计财险业为不同科技活动主体和不同类型科技活动风险提供的支持,从而指导客户选择和业务策略,并通过统计数据来展示对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助力情况。

  监管将开展科技保险数据动态分析,统计方式结合产品与保障主体

  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采用产品维度和保障主体维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产品维度统计是指将相关保险产品发生的所有业务均纳入统计范围;而保障主体维度统计则是指将所有与保障主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科技活动及经营相关的保险业务原则上均纳入统计。

  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科技活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如科技活动风险保险、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类保险、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保险等;二是为科技活动主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如科技企业保险业务和科研机构保险业务等。

  同时,《通知》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结合保障主体及保险标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保险业务是否属于科技保险,并将其纳入相关统计科目项下。对于组合类保险产品,应按具体产品拆分填列;对于保障责任较为综合的保险产品,如产品责任可拆分,则按具体产品责任拆分填列;如产品责任不可拆分,则按主要产品责任归属填列。针对同一保障主体属于多个产业或领域且无法准确拆分的,按其主要经营产业或领域进行归类统计。

  在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科技保险报送机制出台之前,保险业已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创新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探索。例如,近日落地的全国首单数据要素流通安全保险和全国首个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产品“苏研保”等,均为科技保险领域的创新实践。

  未来,为推动科技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推进《统计制度》的落地实施工作,并加强科技保险数据的动态分析。

(文章来源:财联社,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