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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调整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并优化披露内容,以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2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上市保险公司信披特别规定》),旨在调整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并优化披露内容,以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证监会指出,此次修订旨在完善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其信息披露质量,帮助投资者更准确地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修订工作结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等规定,并在《2022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上市保险公司信披特别规定》根据当前会计准则,对相关指标披露要求进行了调整。例如,针对《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修订稿在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对部分旧准则口径的指标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新准则下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会计数据或财务指标。

同时,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要求,修订稿对第六条中投资资产披露要求中关于金融工具科目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此外,基于《规则Ⅱ》等行业监管规则的表述和要求,证监会修改了第六条关于偿付能力的相关表述,并对风险类别的列示内容进行了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新旧衔接的过渡期政策要求。考虑到部分上市保险公司在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期间适用过渡期政策,修订稿明确在过渡期内适用过渡期政策的公司可继续参照《2022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提升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全面的信息,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