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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并施行。新规完善了股东会运作机制,调整了提议召开、召集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并降低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完善了类别股相关规定,并根据新《公司法》进行了调整。

3月28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新规在股东会运作机制上进行了多项完善,旨在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具体而言,新规调整了股东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了监事会的相关职权,新增了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并明确了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的要求。同时,新规还调整了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至1%,并禁止公司提高该比例。

此外,新规还完善了类别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也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根据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进行了调整,并将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更名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