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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共十八条,旨在细化和明确处罚裁量,增强执法尺度的统一透明,包括刚性规定和柔性规定,并上线了处罚金额自算器。

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共计十八条内容,旨在细化和明确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形、指导原则、处罚对象及步骤等。该《基准》不仅规定了初步罚款金额的确定方法,还列举了罚款上调和下调的因素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并包含7个辅助说明的指引示例,为执法尺度的统一透明提供了有力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强调,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执法细分领域发布的首部裁量权基准,同时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此类基准,更是世界主要司法辖区中首次详细规定该类违法行为裁量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为增强指引性和明确性,《基准》对多项内容作出了刚性规定。例如,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初步罚款数额设定为二百五十万元;具有从轻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降为一百万元;而具有从重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则提升至四百万元。对于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将直接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罚款。

同时,《基准》也兼顾了灵活性和适应性,对部分内容作出了柔性规定。在法定的从轻、从重处罚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设置了六项下调因素和三项上调因素,以灵活确定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遇适用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或《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依法调整适用。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指出,《基准》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的规范性和经营者的可预期性,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经营者预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同日,基于《基准》开发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正式上线,经营者只需在页面中根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进行选择,即可一键计算出预计的罚款数额,方便经营者预判违法行为后果。但请注意,最终罚款数额还需结合执法机构的最终认定情节来确定。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