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起草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规定,助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AI导读:
证监会起草《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适用标准和豁免情形,有利于市场稳健运行,增强投资者信心。
日前,中央政治局会议着重强调要活跃资本市场并提振投资者信心。为响应此号召,证监会近期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标准模糊、缺乏豁免安排等问题,明确了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的短线交易适用标准和豁免情形,旨在补齐制度短板,确保市场稳健运行。
特定短线交易,具体指的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六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进行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再买入的行为。这一监管制度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其实质在于通过事前手段约束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的内幕交易行为,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若存在短线交易行为,其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我国资本市场特定短线交易监管制度历经多年持续完善,从1999年证券法立法到2005年、2019年的两次大规模修订,再到2020年新证券法授权证监会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例外情形,每一次调整都旨在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不仅保持了现有监管标准不变,还细化了11种豁免情形,确保规则不会产生收缩效应。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按产品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这一举措旨在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做市商交易进行了豁免,确保交易便利性不受影响,并促进相关业务发展。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也作出了豁免安排,以支持全国股转公司加大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在维护市场公平方面,征求意见稿避免了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防范外资利用制度规则进行内幕交易,同时给予外资适当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科学监管。通过不断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不仅可以防范大股东、董监高等优势地位的市场参与者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还可以稳定市场预期,提升资本市场的吸引力。相信在监管部门的努力下,A股市场的吸引力将不断增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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