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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红线底线,回应了实践需求,注重政策衔接,确保规则统一,旨在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推进产业政策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南都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3月18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了专题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了该办法。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强调,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准确把握审查标准至关重要,这既关乎《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影响着《条例》执行的统一性。

  据周智高介绍,在起草《实施办法》时,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了以下几点:

  首要任务是细化标准,明确红线底线。《实施办法》对《条例》提出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详尽细化,列出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清晰界定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形态。例如,针对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为明确要求或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以及通过奖励性或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五种具体禁止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的主要限定交易问题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其次,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需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总结分析了当前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针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研究细化了审查标准,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

  例如,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某些地方强制要求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此类要求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禁止实施变相强制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的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也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同时禁止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和响应时间。

  此外,注重政策衔接,确保规则统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范围广泛,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如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均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此,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市场监管部门注重与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增强了制度规则的统一性。

  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加强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衔接,明确了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违规设立准入许可、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增设市场禁入措施等具体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周智高特别指出,《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有些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理解不准确,存在搞变通、“打擦边球”或“一刀切”禁止所有财政奖补行为的情况。这两种做法均不准确。

  他表示,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不得以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定义,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变相确定的某个或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