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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等,旨在加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记者辛圆

  为了加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变得尤为重要。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周二发布的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颁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并将于4月20日正式生效。该《实施办法》共计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框架下,详细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周二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准确把握审查标准至关重要,这既关乎《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其执行的统一性。

  周智高指出,《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明确了红线底线,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同时,《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需求。周智高表示,全面总结分析了当前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突出表现,特别是围绕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研究细化了审查标准,回应了社会关切。

  例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不得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也不得直接或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此外,《实施办法》还指出,不得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的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从而影响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同时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