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行业迎重磅监管新规:催收、跨区经营、助贷业务均受限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等进行全面梳理,重点规范催收行为、跨区经营及助贷业务,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小贷行业将迎来重磅监管新规。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66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规范、催收方式等进行了全面梳理,主要涉及小贷机构及网络小贷机构两类市场主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小贷公司应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该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与小贷行业的历史监管文件相比,本次监管文件的影响范围更加深远,条款涉及的助贷、联合贷合作模式以及金融APP备案相关细则,将对整个互联网贷款、消费金融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征求意见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该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进行全面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或APP等互联网应用中,全面公示贷款种类、综合实际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催收”成为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关键词,出现次数高达10次;“消费者权益”出现的次数则为7次。针对催收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时,不得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限制小贷公司跨区经营层面的监管也有所升级。早在2020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就禁止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原则性县域内展业。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限制小贷公司跨省、跨市展业的要求更加严格,由此前的“原则性县域内展业”转变为“不得跨自治区、直辖市展业”。同时,小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这也堵住了异地经营的“口子”。
近年来,小贷公司变相出租牌照现象多发,部分无牌的助贷平台会选择租借小贷牌照作为主体进行产品上架、广告投放。对此,《征求意见稿》十七条中对合作贷款机构的助贷业务提出了7条要求,包括小贷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或者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这意味着通过小贷牌照展业的部分助贷机构,仅提供导流业务或提供催收业务的路径将不再可行。
助贷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贷款利率过高、过度承担风险、非法引流获客、衍生社会风险等。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对助贷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于助贷机构而言,也需加强合规意识,强化资产质量,用真金白银与合作方之间形成风险共担。
(文章来源:时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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