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贷新规,加强小贷行业监管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加强行业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反馈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规则。
据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新规的出台明确了小贷机构的业务边界和门槛,要求小贷公司承担更多管理责任,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标志着对小贷行业的监管力度正不断加强。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尽管部分小贷公司在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上表现突出,但仍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要求,包括设立、终止等,均须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此举旨在提升小贷设立门槛,增强行业服务质量。此外,小贷公司应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网络小贷公司的经营区域条件将另行规定。
在业务范围上,《暂行办法》指出,小贷公司可以发放小额贷款、经营商业汇票贴现等中介服务,但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网络小贷公司应确保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必要时可线下辅助开展贷前调查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还明确禁止小贷公司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以及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堵死部分小贷公司通过出租出借牌照进行违规操作的空间。
在融资杠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小贷公司通过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通过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同时,小贷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贷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规范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等行为,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等。
此外,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过渡期,要求小贷公司在过渡期内逐步达到各项规定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有序推动网络小贷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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