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AI导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强调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作出新部署,明确提出要加速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力求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稳步消解地方债务风险。
这一工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至关重要,是平衡发展与安全两大要素的必然需求。为此,必须采取积极且稳妥的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近年来,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各地积极行动,有效化解了部分存量债务,遏制了新增债务的增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目前,地方隐性债务规模正逐步缩减,债务风险得到了整体的缓解。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债务的分布并不均衡,部分地区的隐性债务规模仍然较大,面临着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风险依然需要高度重视。因此,需要持续努力,推动一系列化债方案的落实与见效。
切实做好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于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维持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均对此进行了重点强调,凸显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在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过程中,需要注重长短期结合、堵疏并重、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合理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确保新增债券资金的有效使用;另一方面,要严厉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同时,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防止新增隐性债务的产生。
此外,还需着眼长效机制建设,在风险得到缓解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合并监管,建立统一的长效监管制度框架。同时,各地要积极推动经济稳步恢复,为化解债务风险创造有利条件。
在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过程中,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同样重要。要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对新增隐性债务、虚假化债、化债不实等现象进行严肃问责和通报。要落实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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