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管理条例》施行:规范监控管理,强化隐私保护
AI导读: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条例要求严格规范建设,明确监控视频调取程序,保障公民隐私权益。
近日,国务院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条例》对视频监控设备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统筹规划,为公众日常生活带来诸多变化。专家表示,《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不同部门各类视频监控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有力回应了目前地方监控设备滥用情况,明确了监控视频的调取、查看及传播规范。
《条例》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包括交通管理的各类“电子眼”、治安管理的各类摄像头等。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指出,以往不同视频系统各自为政,信息不互通又不互用,是《条例》出台的大背景之一。诸多系统没有统一归口管理,不仅无法实现信息共享,还存在重复建设浪费公共财政资源的问题。
《条例》要求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同时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以及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职责及视频图像信息使用要求等。
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条例》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禁止在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并对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提出了规范。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认为,此次颁布的《条例》亮点之一是加强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细节的监控上,给了人们更多隐私保护。
《条例》规定,在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等公共安全场所,以及商贸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除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在商场、超市、餐厅等经营性公共场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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