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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明确了外币及港澳台货币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计算方法时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自2月13日起施行。

跨境货物买卖、借贷、承揽等合同纠纷常涉及逾期付款利息认定。当合同币种为美元、英镑等外币或港澳台货币,且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计算方法时,法院需确定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自2月13日起施行。该批复明确了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分为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对于无约定的情形,分别确定了美元、欧元、英镑等常见外币及港币、澳门元、新台币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

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深化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5年5月后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央行不再公布统一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计算标准不一致。批复规定,对于美元,可依据央行官网《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美元贷款平均利率确定;对于欧元、英镑、日元,可分别参考EURIBOR、SONIA、TONA确定;其他外币可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网公布的基准利率。选择利率标准时考虑了权威性、适用广泛性、执行便利性等因素。对于港币、澳门元、新台币,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