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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规范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解决了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的不一致问题。

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跨境合同纠纷常涉及逾期付款利息认定。因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外公布统一外币存贷款利率,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不一致,亟需规范。

二、《批复》对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分为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准据法规定上限;无约定的,则分别对常见外币及其他外币确定了适用的利率标准。

三、《批复》还规定了港币、澳门元、新台币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参照外币规定执行,无约定时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