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新规出台,推动能源转型
AI导读:
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强调自发自用比例,推动能源转型。新规旨在适应平价无补贴市场化发展阶段,保障用户利益,赋能乡村振兴。
记者廖睿灵
国家能源局近日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目前,中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迅速。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无论累计装机、新增装机或是发电量,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和等量齐观的态势都很明显,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2013年,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然而,旧有办法已较难适应当前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从发展环境看,光伏组件价格从2013年的5元/瓦左右降至目前的0.7元/瓦左右,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的发展阶段。《暂行办法》中围绕财政补贴确立的规模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不再适用,国家层面已逐步建立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承载力评估等发展引导机制,需要对国家和各地一些好的机制、做法制度化,与时俱进完善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涉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就是在用户侧开发,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管理办法》从定义、分类、上网模式等各方面坚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这一本质特征和要求,强调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回归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本源。
同时,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与用户联系最紧密的电源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必须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与用户形成良好互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从租赁用户屋顶、备案、开发建设和运行等各个环节细化要求,切实保障用户特别是农户利益,使分布式光伏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赋能乡村振兴。
备案管理方面,针对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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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还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人民日报海外版)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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