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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明确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旨在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该通知详细阐述了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界定、机制电价设定以及具体的执行期限安排。

针对2025年6月1日之前投产的新能源存量项目,通知提出以下要点:
(1)电量规模:各地需妥善对接当前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新能源项目可在规定规模内自主决定每年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此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同时,鼓励新能源项目通过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提升竞争力,积极融入市场竞争。
(2)机制电价:继续遵循现行价格政策,确保电价不高于当地煤电基准价。
(3)执行期限:依据现行相关政策所规定的保障期限来确定。特别地,光热发电项目及已完成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将继续遵循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自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则遵循以下规定:
(1)电量规模: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将基于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各地综合确定。若超出消纳责任权重,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调减;反之,则适当增加。第一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占当地增量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的比例,需与现有新能源价格非市场化比例合理衔接,避免市场波动过大。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可适度低于其总发电量。
(2)机制电价:由各地每年组织已投产及未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确定。初期,对于成本差异较大的项目,可按技术类型分类组织竞价。竞价过程中,按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以入选项目的最高报价为准,但不得超过设定的竞价上限。竞价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初期可设定竞价下限,以避免无序竞争。
(3)执行期限:依据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来设定,起始时间以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为准;对于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执行期限则从入选时间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相关图片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