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畅通企业退出机制,严打“职业闭店人”
AI导读: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为“僵尸企业”提供退场通道,并严厉打击“职业闭店人”乱象,通过疏堵结合促进市场主体新陈代谢,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市场效率。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月10日正式生效,此举标志着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迈入新阶段。《实施办法》中的一大亮点是为长期困扰市场的“僵尸企业”提供了明确的退场路径,并严厉打击了“职业闭店人”这一市场乱象,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有效促进了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与健康发展。
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防控
“僵尸企业”虽非法律术语,但通常指那些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成因复杂,涉及经营不善、产业结构调整、地方保护及注销程序繁琐等多重因素。它们长期占据市场资源,导致工资拖欠、社保欠费,降低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于在“僵尸企业”中担任高管的人员而言,企业的僵而不死还可能影响其个人职业发展。根据规定,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管,在破产清算完结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提升市场效率
企业退出市场通常需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等繁琐流程。针对“注销难”问题,《实施办法》引入了多项创新举措,包括“另册管理”和“代为注销”制度,以简化注销流程,提高市场退出效率。
近年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已修订完善《企业注销指引》和流程图,解决股东失联、公章遗失等实际困难,并与多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注销便利化改革后,企业从公示清算组信息到办理注销登记的平均时长已缩短至73天左右。
“代为注销”制度允许在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等情况下,由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投资人代为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公司另册管理制度,对特定条件下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和公示,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严打“职业闭店人”,净化市场环境
随着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职业闭店人”这一市场乱象日益凸显。他们通过接手困境企业、诱导消费者充值、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手段,恶意逃避法律追责,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为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规避行政处罚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已办理的将予以撤销。这一举措为打击“职业闭店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有助于加强对预付费消费领域的行业监管,防范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随着《实施办法》的深入实施,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将更加完善,市场竞争将更加公平有序,企业退出机制将更加顺畅高效,为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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