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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强调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提出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明确行政执法标准,防止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旨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产权保护预期和发展信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该指引着重强调了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性,并将“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视为核心要点,此举彰显了产权保护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中的核心地位。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曦蕾指出:“我国在产权保护方面已取得显著成就,特别是在法律框架与制度建设层面日益完善。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地区间、执法部门间差异,导致企业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可能遭遇不同处理结果。”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彭新林同样表示,部分领域内的企业产权保护执法标准不一,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为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提出,需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进一步明晰并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制度规则是市场机制顺畅运行的基础。缺乏统一的基础制度规则,市场行为将失去一致准则。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机制,确保执法司法活动依法规范,将有效增强企业产权保护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该指引还明确指出,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包括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以及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等行为均在禁止之列。此举旨在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彭新林解释称,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包括随意或超标罚款、频繁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违规查扣冻、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破坏了营商环境,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于此类问题,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警示教育,确保群众和企业问题得到解决、权益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也明确提出,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认为,这些举措将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任务落到实处,从司法层面保障了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将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鼓励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从实际案例来看,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专家指出,完善产权保护不仅需要统一的制度保障,还需要高效的执行力和公平的司法环境。各方需共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针对涉企执行难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芳介绍,法院会采取现场搜查、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情况、查找隐匿财产线索等措施。对于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限制高消费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法院将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并依法实施惩戒。

蔡曦蕾强调,应强化产权保护中的法治意识,确保执法和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通过加强和完善监督和审查机制,明确规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推动涉产权案件的司法公开透明。这将有助于促进法治化、透明化市场环境建设。

彭新林则建议切断执法、司法权运行与获利性的关联,完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规范罚没收入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大协同配合力度,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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