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护企”行动曝光警察趋利性执法乱象
AI导读: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曝光一起警察趋利性执法案件,引发热议。法律界人士对滥用职权罪认定存分歧,建议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完善刑诉法保护公民财产权。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警察趋利性执法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私利,私自携带警用装备跨省抓捕企业家,并索要财物,最终被判滥用职权罪。
该案公开后,引发了公众对公安依法办案与趋利性执法乱象的激烈讨论。法律界人士指出,浙江省检察院公开此案例具有积极意义,但罪名认定值得商榷。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才亮表示,此类“远洋捕捞”只是趋利性执法的冰山一角,应依法处置,接受监督。
据悉,涉案警察杨某某、占某某在侦查阶段曾提出不同辩解,但检察官通过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读,最终使其自愿认罪认罚。然而,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法律界存在分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如果涉案警察是私自个人行为,则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以“绑架罪”判处更为合适。
此外,王才亮还指出,近年来,“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问题频发,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与社会秩序。尽管中央已出台相关法规与政策进行约束与监督,但实践中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他认为,这与罚没款返还制度导致执法行为有利可图有关,建议将罚没收入归于中央财政。
陈永生教授也提出了解决趋利性执法问题的建议,包括规范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物保护机制,以及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他提到,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提上日程,可以借此机会完善法律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机制。同时,要推动司法去地方化,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在王才亮律师看来,趋利执法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力没有得到足够的制约,违法成本过低。要想破除“远洋捕捞”在内的趋利性执法问题,需要严格执行已有的规定,切实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此次浙江省检察院主动公开此案件,已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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