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央行发布新规优化储蓄国债电子渠道销售工作
AI导读: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进一步做好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工作,明确了承销团成员申请条件和销售规范,以及违规处理措施。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7日,国内财经领域迎来新动向,财政部携手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电子渠道销售工作,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通知详细列出了承销团成员申请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所需满足的严格条件:
- 需通过对应电子渠道连续开办个人业务满5年,且在申请前一年1月1日至申请日期间,未发生由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
- 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需健全,且系统需符合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要求及监管部门相关规范。
- 不存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认为不适宜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满足条件的承销团成员,通知亦明确了其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时需遵循的规范:
- 在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需及时通过电子渠道转载财政部国债业务公告,并在发行期内公布并更新可售额度。
- 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前,需为其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录购买和变动情况,并指定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的电子渠道功能需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 在投资者购买时,需为其提供安全性不低于相同渠道办理转账业务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USBKEY、密码器、手机短信动态密码、生物识别等。
- 如因故需暂停或停止销售,需事先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禁止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业务。
- 不得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 需按年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相关管理制度、销售情况、内部控制措施及信息系统运行情况,遇重要情况需及时报告。
- 如因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等过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依据储蓄国债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包括承销团内通告、调整代销额度、暂停或终止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通知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等处理。其中,被终止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或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的成员,自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相关业务,并将向金融监管总局通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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