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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披露一起水果店因张贴宣传海报被重罚案例,法院认为处罚过重,裁定不予强制执行。文章探讨行政处罚中的“小过重罚”现象,强调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原则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纠正不当行政处罚中的屏障作用。

2025年1月27日,人民日报披露了一则关于行政处罚的案例:某地区一家水果店店主为了吸引顾客,从网络上搜集了水果的功效与作用信息,并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于店内。此行为遭到举报后,相关执法部门对该水果店处以5万元的罚款。然而,店主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因此每日需额外支付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最终,该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罚款及滞纳金在内的总金额达到了10万元。

此行政处罚案件随后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强调,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必须基于事实,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同时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院认为,执法部门对水果店处以5万元的罚款,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因此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公众对于水果店所受处罚是否过重有着直观的感受。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除举报人外,有其他顾客因海报内容而购买水果;另一方面,水果店在接到举报后迅速拆除了海报。因此,5万元的罚款显然过重,而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的规定也显得过于严苛。

法官在点评此案时指出,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应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若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同样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处罚的水果店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但执法部门却仅凭宣传海报内容就对其处以重罚,显然属于“小过重罚”。

事实上,类似案例并不罕见。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时,也提及了一个类似案例:某公司在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最佳”用语,因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该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也曾撰文指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即便不存在法律规范明确列举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但若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或未以事实为依据,导致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同样构成行政处罚违法。

这一观点为法官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确定“小过重罚”提供了更多的裁量权空间,同时也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提供了警示。行政处罚中的“小过重罚”现象不仅损害了公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此,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纷纷出台措施,从司法救济的角度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对于“小过重罚”、罚款处罚有失公正等侵害公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将通过行政审判坚决予以纠正,以充分发挥其作为重要屏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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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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