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正式施行,强化风险防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AI导读: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通过全面评估保险公司风险,实施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核心标尺,近日迎来了新的指导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业内专家指出,这一举措对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增强监管效能、以及强化保险业风险防控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评级办法》清晰界定了其适用范围,即针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且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各类保险公司,涵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同时,明确了《评级办法》与其他相关规定的优先级,确保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基于风险为本的原则,《评级办法》构建了全面的监管评级框架,涵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维度,力求全面、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此外,针对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的差异,《评级办法》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根据《评级办法》,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共分为1级至5级和S级,数字越大表示风险越高。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特殊状态的公司,将直接列为S级。监管部门将遵循高风险高强度原则,依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评级结果不仅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还将影响日常监管中的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频率。例如,1级和2级公司将享受降低现场检查频率、机构和人员准入支持、产品开发及业务试点优先等优惠政策;而4级公司则可能面临限制向股东分红、增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等监管措施。同时,《评级办法》还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时将直接下调评级结果,如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对此表示,通过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不仅能够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还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利用评级结果优化经营策略。他指出,《评级办法》体现了监管思路的转变,更加注重风险识别和评估,这一转变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根据《评级办法》的工作计划,原则上当年的监管评级工作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然而,考虑到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开发信息系统等因素,以及保险公司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因此在监管评级运行初期将适当延后完成时间,以确保稳妥推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全力做好《评级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健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强化评级刚性约束和结果运用,为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图片及链接信息保留原样,未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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