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文章介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问题及《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行业的影响。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此举标志着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体系迈入新阶段。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不仅强化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更为行业的稳健前行与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纳公众存款、专注于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4年第三季度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9月末,全国范围内已有538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高达7514亿元。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对于完善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增加金融供给、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曾圣钧指出,尽管小贷业务监管趋严,但行业内仍存在违规收费、高息放贷等乱象,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的痛点和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经营行为规范,明确了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了小额、分散的业务特性。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经营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业务,但严禁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且不得购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此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消费贷款的余额上限设为20万元人民币,对单户生产经营贷款的余额上限则设为1000万元人民币。

董希淼进一步解释,《办法》通过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业,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从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其金融属性。同时,要求小贷公司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个人消费者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其基本定位。

在外部融资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倍;而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的资金余额则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4倍。此外,《办法》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开展“通道”业务,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董希淼认为,《办法》从小贷公司的业务经营、融资杠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规范,旨在引导小贷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实现健康发展。同时,考虑到小贷公司的双层监管模式,《办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化,有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

曾圣钧表示,《办法》的实施将促使小额贷款市场参与主体完善管理机制,更好地推动小贷行业健康发展。在新监管要求下,部分依赖高杠杆扩张的小贷公司或将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行业将迎来合规化洗牌。同时,小贷公司应尽快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以确保消费者在借贷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加透明的交易信息,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图片及文章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