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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其宏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赵其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28万余元。

新华财经银川1月26日电(记者邹欣媛)2025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其宏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赵其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同时,对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于不足部分,法院将继续追缴。

据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上半年至2024年2月期间,赵其宏利用其担任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行长以及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级顾问等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产业引导基金、纾困基金、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28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部分财物赵其宏并未实际取得。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赵其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然而,鉴于赵其宏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表现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并积极退赃,因此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基于这些考虑,法院依法对赵其宏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此案件再次警示我们,任何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