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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迎来重要调整,新增297项商品至“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并对维修情形及转让规定进行补充与修订,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的重要通知

财关税〔2025〕1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

为深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放大政策红利,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相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为拓宽政策适用范围,特将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共计297项商品新增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中,具体涵盖范围请参阅附件。

二、针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提及的维修情形,现补充如下规定:对于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及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在维修过程中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款,“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擅自他用。

三、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进行修订,明确“零关税”原辅料仅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并接受海关监管,不得擅自转让。若因企业破产等法定原因确需转让,须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完成补缴税款等手续。转让给符合政策条件的主体时,免征相关税款;但“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则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均需按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及其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时,将遵循现行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其他内容仍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增补清单

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4日

(信息来源:财政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