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旨在适应金融租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需求,并作为监管部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评级结果将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措施和市场准入条件。
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经过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内容涵盖了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以及附则等多个方面。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的快速转型,各公司在发展战略、业务模式以及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日益显著,原有的《评级办法》已难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以及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要求。此外,考虑到2024年9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对原《评级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其与新办法的监管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
新修订的《评级办法》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对于当年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该办法进行试评级。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将被纳入母公司的评级考量范围,不再单独开展监管评级。
在评级要素方面,《评级办法》明确了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以及信息科技管理等五个核心部分。评级指标则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综合得分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值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占20%、资本管理占15%、风险管理占30%、专业能力占25%、信息科技管理占10%。每项评级要素的满分均为100分,通过加权汇总后形成最终的评级综合得分。
在监管评级级次方面,《评级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还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将直接划分为5级。而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金融租赁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将直接列为S级,并不参与当年的监管评级。
在评级结果的运用上,《评级办法》明确指出,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以及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同时,该结果还将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工作的审慎性条件。具体而言,对于监管评级为1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将以非现场监管为主,适当放宽监管周期并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而对于监管评级为2级的公司,将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对于监管评级为5级的公司,则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风险金融机构认定和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评级办法》还规定,对于达到监管评级良好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专项业务、发行资本工具以及设立专业子公司等市场准入事项,并享有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的权利。同时,监管评级结果的下降不会改变金融租赁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而监管评级结果的上升则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然而,当金融租赁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符合申请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应业务的条件时,监管机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停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专项业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金融租赁公司设置一年观察期,如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不符合的,则不得新增开展相关业务。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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