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首个征期顺利结束,改革效应逐步显现
AI导读:
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后首个征期顺利结束,企业反响积极,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紧密协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水资源税改革效应逐步显现,数据共享交互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近期,我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后的首个征期已顺利落下帷幕。1月23日,记者自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得益于前期的周密筹备,水资源税首个申报期平稳推进,企业反响积极,水资源税改革的正面效应正逐步彰显。
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铺开。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企业可按月度、季度或单次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中,按月申报的企业需在每月1日至15日期间完成水资源税的申报缴纳。目前,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已圆满完成水资源税首个征期的各项任务。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全面实施是一项涉及广泛、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改革举措。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各地税务部门提前谋划,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项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水资源税政策咨询、申报表填写指导、流程引导等一站式服务。同时,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平台便捷办理申报业务。
以青海、黑龙江、大连等地为例,税务部门组织税务干部深入城镇公共供水、火力发电等重点企业,围绕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详细辅导,确保纳税人充分理解政策、熟练操作流程、准确完成申报。
水资源税改革后,征收单位由原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在前期征管准备工作中,各地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工作配合机制,实现了数据的共享交互。在电子税务局中,企业可以便捷地预填取水许可证、取水量等相关信息,并享受税款自动计算的便利,从而大幅减少了税源采集和纳税申报时的人工输入工作量,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指出,水资源税征管模式为“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作为水资源税的征收主体,负责履行征管职责,确保税款依法征收、及时足额入库。水行政主管部门则作为水资源税征管的重要协作部门,负责向纳税人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节约用水先进定额名单、核定特殊情形下纳税人的取用水量等。两部门的紧密协作共同推动了水资源税改革的平稳有序进行。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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