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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旨在解决接网消纳问题,推动源网荷储协同发力,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新规明确了分布式光伏的定义、管理方式、备案流程等,并强调了自发自用比例的重要性。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接网消纳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核心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推动源网荷储的协同作用,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家能源局于1月23日正式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自2013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分布式光伏市场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包括市场情况、面临形势、发展预期以及政策机制需求等方面均发生了显著转变,因此,对原暂行办法的修订变得尤为迫切。

本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包含七个章节四十三条内容,全面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从规划、备案、建设到并网、运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并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以及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内容主要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行业管理方式、备案流程、项目建设要求、电网接入规则以及运行规范等方面。

在定义方面,《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三个基本特征:用户侧开发、配电网接入以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并着重指出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这体现了分布式光伏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分析指出,新规出台后,以往6兆瓦以下的小型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将不再适用原有的备案方式,而是必须遵循新规要求,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发。

对于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管理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一般工商业用户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模式中选择其一,但不能选择全部上网。而大型工商业用户则原则上应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这一规定体现了差异化管理的思路,增强了可操作性。

潘慧敏表示,此次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既要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接网消纳承载力不足等制约问题,又要规范市场行为,对不合理现象进行纠正和规范,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维护发用双方特别是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数量和质量的双重提升。

在衔接新老政策方面,《管理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但已备案的自然人项目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其施行期限和废止原有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已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新增装机容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达到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此外,随着光伏组件价格的持续下降,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的发展阶段。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