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费改税首个征期顺利结束,改革效应逐步显现
AI导读:
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后首个征期顺利结束,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用水方式,鼓励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改革效应逐步显现。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紧密配合,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新华财经北京1月23日电(记者董道勇)近期,我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迎来了全面实施后的首个征期顺利落幕。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得益于前期的精心筹备,水资源税首个申报期平稳有序,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显著,有效促进了企业用水方式的优化,水资源税改革的积极影响正逐步显现。
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次进行申报缴纳。对于按月申报的企业而言,需在每月1日至15日期间完成水资源税的申报缴纳。目前,全国各地的税务部门均圆满完成了水资源税首个征期的各项任务。
改革后,水资源税的征收主体由原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这一变化也带来了申报缴纳方式的革新。企业普遍反映,新的申报缴税方式更加便捷高效。
“对于水资源费改税,我们起初确实感到有一定的压力。”广州中程康怡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棋坦言,“以往缴纳的是水资源费,由水务局进行测算,公司财务直接按金额缴纳即可;而现在需要自己申报,我确实有些担忧。”然而,在首个征期中,得益于税务干部的悉心指导,刘玉棋所在公司迅速在电子税务局上完成了申报,整个过程顺畅无阻。
据悉,在前期水资源税征管准备工作中,各地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工作配合机制,实现了数据共享交互。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实现了取水许可证、取水量等相关信息的预填和税款的自动计算,从而大幅减少了企业税源采集和纳税申报时的手动输入工作量,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度。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指出,水资源税征管模式为“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作为水资源税的征收主体,负责履行征管职责,确保税款依法征收并及时足额入库。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则作为水资源税征管的重要协作部门,负责向纳税人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节约用水达到先进定额的纳税人名单以及核定特殊情形下纳税人的取用水量等。两部门的紧密配合共同推动了水资源税改革的平稳有序进行。
根据规定,水资源税改革后,对于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将给予水资源税减征的优惠。这一政策导向已在纳税人中产生了积极的引导效应。
“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水资源税改革并不会增加最终端居民和企业正常生活生产用水的负担。”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能够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来提高用水效率。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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