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特定区域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型的新金融服务,展现我国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决心。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四红)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该消息于1月22日通过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公布。

此《意见》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明确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特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内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型的新金融服务。所谓新金融服务,指的是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得到提供并受到监管的金融服务。该政策的实施遵循内外一致原则,即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特殊因素的新金融服务外,若中资金融机构被允许开展,则外资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也应享有同等权利。

在具体操作层面,《意见》指出,若以许可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将依据内外一致原则,确定能够开展此类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性质,并要求相关机构在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服务。金融管理部门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且仅可基于审慎理由拒绝许可申请。

另一方面,若以试点形式推进新金融服务,政策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确保外资金融机构不被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若试点机构名单中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需提供充分理由的说明。

此次政策的出台,不仅展现了我国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决心,也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参与中国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的机会。未来,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预计将有更多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市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