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意见出炉:六大维度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六大维度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缩短审批时限、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等。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六个维度详细规划了20条政策措施,旨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关键区域,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定的对外开放重点合作平台上率先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外资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同的全新金融服务,这些服务虽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国际市场上得到监管认可。对于以试点形式推出的新金融服务,将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确保外资机构不被排除在试点范畴之外。
为提升效率,《意见》要求将内外资证券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外资保险机构在试点地区的设立审批时限,由原有的180天大幅缩短至120天。
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支持企业和个人在合规前提下,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这包括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资金结算。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将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使内地居民能够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合格投资产品,同时扩大参与机构和合格投资产品的范围。此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澳门新街坊还将设立澳门金融服务专区。
《意见》还强调,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相关资金转移,确保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可自由、无迟延地汇入汇出。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将不断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的便利性,并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保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意见》要求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标准,明确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同时,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并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其中。此外,还将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并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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