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涵盖外资金融机构新金融服务、审批时限缩短、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外国投资者投资便利化及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等方面。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详细规划了六大领域共20条创新政策措施,旨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前沿地带,以及承担国家对外开放重任的合作平台上先行先试,进一步推动金融领域的国际高标准对接与制度型开放。

《意见》明确指出,外资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试点区域内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型的新金融服务。这些新金融服务虽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际或地区得到监管认可。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若以试点形式推行某项新金融服务,将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确保外资机构不被排除在试点范畴之外,彰显了中国金融开放的包容性与前瞻性。

为提升金融市场的准入效率,《意见》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其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将审批时限从原有的180天大幅缩短至120天,这一举措无疑将加速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意见》强调了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境外金融服务的支持政策。在确保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将能够便捷地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资金结算业务。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将持续优化,内地居民将能够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其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参与机构范围和合格投资产品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此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的澳门新街坊还将设立专门的澳门金融服务专区,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意见》还提出,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相关资金转移汇入汇出。在遵循真实合规原则的基础上,允许试点地区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合规转移资金自由汇入、汇出,且不受迟延限制。同时,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将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并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保资金收付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意见》要求完善相关安排,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标准,明确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体系。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并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经过研究成熟并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其中。同时,还将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并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以进一步提升金融数据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