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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包括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资金转移、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等,旨在全面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开放水平。

上海证券报记者于1月22日独家获悉,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旨在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在金融领域的投资限制,特别是在资金的转移汇入汇出方面提供了更多便利。

根据《意见》内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还有承担国家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将作为先行先试的区域,致力于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层次上探索金融开放的新路径,以期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以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意见》围绕六大方面,共计提出了20条具体政策措施。这六大方面涵盖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同的新型金融服务;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明确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便利;完善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安排;以及全面强化金融监管措施。

其中,新型金融服务指的是那些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受到监管的金融服务。《意见》强调,新型金融服务的开展应遵循内外一致的原则,即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敏感因素外,若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同样允许试点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

此外,《意见》还明确支持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允许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并计划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及合格投资产品的范围。

在资金流动方面,《意见》指出,将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任何延迟。同时,在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下,将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并支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的覆盖范围,从而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结算便利化水平。

展望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推动《意见》中的各项举措落地实施,确保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能够顺利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持续推动我国金融领域的高水平对外开放。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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