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人民银行披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涵盖外资金融机构服务、资金流动便利、数据跨境流动及金融监管等方面,旨在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

1月22日,人民银行披露了一项重要政策动态,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简称《意见》)。

该《意见》围绕六大核心方面,详细规划了20条具体政策措施,旨在推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这六大方面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与中资机构同类型的新金融服务、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申请作出决定、支持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相关资金转移、完善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安排,以及全面强化金融监管体系。

这些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先行实施,旨在通过试点探索,全面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及开放型经济质量。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指出,外资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同的新金融服务,这些服务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提供并被监管。金融管理部门需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申请作出决定,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的便利性,支持企业和个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办理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将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并扩大参与机构及合格投资产品的范围。

在资金流动方面,《意见》提出,试点地区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资金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以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的便利性。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将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自由与便利。

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意见》指出,将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并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同时,还将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以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的安全评估。

最后,《意见》还强调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确保在推进金融开放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图片链接及相关信息已保留,未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