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新开放:五部委联合发布《意见》推进制度型开放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转移汇入汇出、探索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等政策措施,旨在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开放。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旨在通过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
《意见》是对《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落实,旨在通过六大方面的20条政策措施,深化金融领域的改革开放。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以许可或试点形式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这些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监管的金融服务。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服务外,外资金融机构将享有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
此外,《意见》还优化了证券期货类和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将相关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以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合格投资产品,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和合格投资产品的范围。
在资金流动方面,《意见》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提升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算便利化水平。同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进一步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的自由便利水平。
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意见》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同时,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加强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
在支付方面,《意见》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为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次《意见》的发布,不仅展示了我国在金融领域进一步开放的决心,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注入了新的动力。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实施,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全球经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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