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维度推进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新金融服务、跨境购买、数据流动等全面升级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从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涵盖新金融服务、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等多个方面,旨在推进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从六个维度,详细列出了20条政策措施,旨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关键区域,以及承担国家对外开放重任的合作平台上先行先试。
《意见》明确指出,外资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同的全新金融服务,并规定相关申请的审批期限为120天。此外,还支持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相关资金转移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安排,并全面强化金融监管。
外资机构获准开展中资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新金融服务指的是那些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得到监管并提供的金融服务。《意见》指出,外资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同的新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可以以许可或试点的形式进行。
若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将被积极纳入试点范围,不得被排除在外。
120天审批期缩短金融服务准入时间
《意见》规定,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以及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相关部门需在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同时,《意见》还优化了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将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从180天缩短至120天;同样,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也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意见》提出,企业和个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在粤港澳大湾区,将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允许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并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此外,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澳门新街坊,还将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优化外国投资者投资资金转移
《意见》规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真实合规的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同时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保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此外,还将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探索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
《意见》指出,将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的跨境流动,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并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同时,还将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研究成熟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白名单”。此外,还将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协同
《意见》强调,将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并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同时,还将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指出,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将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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