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制度型开放水平。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核心精神,积极响应《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与《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近期携手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进程。
《意见》详尽规划了六大关键领域,共计20条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与中资机构同类型的新金融服务;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申请作出决策;支持依法跨境采购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简化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与汇兑流程;优化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管理;以及全面强化金融监管体系。这些政策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前沿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定的对外开放合作平台上先行试验,旨在通过广泛的领域与深层次的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展望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携手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意见》中的各项举措落地实施,确保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成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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