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从储备计划管理、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流程、资金监管等方面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旨在保障‘净地’供应,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近日,自然资源部携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经过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强化储备计划管理、清晰界定入库储备标准、规范前期开发流程、严格资金监管以及落实多方监管责任等多个维度,全面升级土地储备制度,确保‘净地’的有效供应,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节约利用,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根据《办法》的最新规定,土地储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权将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具体的实施工作则由土地储备机构来承担。财政部门则肩负起对土地储备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严格监管职责。值得一提的是,土地储备机构需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且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将对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确保名录的动态更新。

各地需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战略导向,精心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这一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与财政部门协同作战,于每年第三季度着手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还需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新修订的《办法》还强调了储备土地的严格要求,明确指出,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问题的土地,在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严禁入库储备。同时,入库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且无需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不动产抵押登记。

为确保政府土地供应的顺畅进行,土地储备机构需积极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这包括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宝贵遗产的保护,以及地块内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土地平整工作,以满足‘通平’要求。在土地管护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多种方式,并建立严格的巡查制度。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还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合理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一旦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将被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在资金监管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需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比例划出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工作。具体比例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严禁挪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自然资源部将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将共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各司其职,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