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新意见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新金融服务、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等,推动试点地区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相关对外开放措施和总体方案。
《意见》从六大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以及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这些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
具体而言,新金融服务的开展将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作出决定,且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同时,对境外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申请,相关部门将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此外,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将能够依法办理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并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
在资金转移方面,《意见》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并持续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同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水平。
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意见》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并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此外,还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
最后,《意见》强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将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此次《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将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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