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1+3”政策体系构建完成
AI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份政策文件,标志着公共数据资源“1+3”政策体系初步构建完成,旨在激发公共数据供给动力和全社会用数活力,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1+3”政策体系已初步构建完成,标志着我国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及《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和《通知》)三份重量级政策文件。
这三份文件作为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的配套措施,分别从强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授权运营实施和建立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授权运营的全流程进行了全面指导和规范。
国家数据局强调,这三份文件的出台将极大地激发公共数据供给动力和全社会用数活力,进一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分析指出,这三份政策文件是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完善数据基础制度的关键一环。他强调,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在实际推进中需平衡公益性与盈利性,既要鼓励创新探索,又要适度规范监管。
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公共数据以其规模庞大、质量优良、价值潜能巨大和带动作用显著的特点,成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导工程。加快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以数字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指出,公共数据在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便利群众办事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仍存在资源供给不足、应用创新不足、权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公共数据的要素价值尚未得到充分释放。
为此,2024年10月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并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沈括表示,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其开发利用能够优化生产生活和公共管理决策,产生强大的创新驱动力。此外,公共数据的流转利用还能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方式,产生多样的公共价值。
据麦肯锡公司预测,数据流动量每增加10%,将带动GDP增长0.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测算出,数据流动对各行业利润增长的平均促进率约为10%。这充分说明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巨大潜力。
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有三种方式:数据开放、数据共享和数据授权运营。目前,我国地级及以上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量已达243个,开放的有效公共数据集超过37万个。然而,开放的公共数据仍只是冰山一角。
在数据共享方面,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形成了大量重要的政务数据资源。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了多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业务系统数据对接清单,推动了跨部门跨区域的政务数据共享。
数据授权运营则是公共数据流通进入市场的重要方式。北京、上海等地以及人社、气象等部门单位已开展了积极探索。然而,我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仍有待提高,存在数据资源流动不畅、供给不足、利用不善等问题。
本次出台的三份文件针对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数据可用性奠定基础。《实施规范》则着眼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制度环境,为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有序释放提供保障。《通知》则旨在通过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吴琦分析指出,这三份文件分别从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规范化开展授权运营、建立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对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有利于解决规则不明确、运营不透明、竞争不公平等问题,推动公共数据要素潜能释放。
构建科学价格机制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价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通知》针对这一关键环节,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
根据《通知》,运营机构提供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收取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则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同时明确了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工作,管理方式需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标。为此将采取准许收入监管、弹性管理和动态评估调整等措施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
国家数据局副局长陈荣辉强调指出,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的本质是要在坚持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公益性和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关系实现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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