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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规范,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准则中国化,并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强化相关规定。

本报讯 (记者韩昱)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于1月20日发布的消息,财政部近期正式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这一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独立性规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独立性准则》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规范。它不仅包含了原则性条款,还针对审计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提供了详尽且具体的指导,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场景,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其次,该准则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代审计客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等行为,准则明确予以禁止。同时,针对或有收费现象,准则也明确规定禁止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以防止损害审计独立性。


此外,《独立性准则》还注重准则的中国化,立足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为严格,同时增加了部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文化传统的条款。例如,对近亲属范围的调整、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规定以及对连续执行审计业务十年或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防范措施等,都体现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独立性规范方面的独特性和严格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准则还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明确将公开交易实体、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向公众提供保险作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实体纳入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同时,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提出了更高的独立性要求,并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在审计收费方面,《独立性准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对于或有收费、逾期收费以及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准则都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收费相关信息,以提高治理层对审计收费和独立性问题的关注。


最后,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问题,《独立性准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同时,对于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情况,要求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对于会计和记账服务、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以及信息系统服务等常见的非鉴证服务类型,准则都给出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