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风险问责机制
AI导读:
本文探讨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决定,强调了完善金融风险问责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强化主体责任、严格问责制度等措施,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确保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关键举措。该决定强调,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纳入监管范畴,并加强监管责任与问责制度,以构建更为稳固的金融安全网。
去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已先行审议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为当前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完善金融风险问责机制,不仅是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制度的核心环节,更是推动金融领域全面从严治党、明确各方防控职责的重要途径。强化主体责任,严格金融风险问责,既能有效维护金融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健康的金融市场文化的必由之路。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通过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以及持续监管等多维度手段,实现了对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风险出清的全流程覆盖。然而,当前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依然严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与质量仍有待提升,金融乱象与腐败问题亟需重拳整治。在此背景下,推进金融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监管效果评估和问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需准确把握权与责的关系,建立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理想的金融监管应能未雨绸缪,提前化解潜在风险。金融风险来源多样,既包括宏观金融与市场利率风险,也涵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微观主体风险。在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同时,应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通过金融法治建设为金融创新提供合理的发展空间。同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以及错失风险处置最佳时机的行为,应严肃追责问责。
为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问责,一方面需健全金融纪检监察部门的稽查巡视机制,通过增加巡视频次提高腐败发现概率,并提升处罚水平以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外部约束,拓宽金融问责信息来源。金融机构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的风险合规内控体系,作为风险问责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确保信息沟通机制的畅通,才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金融风险,将风险活动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动态监测预警系统,为后期风险干预赢得宝贵时间和充分的数据支持。
通过将问责机制贯穿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问责机制,明确主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并提升金融问责的信息监督能力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将有力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图片及链接信息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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