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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明确授权主体需登记公共数据资源并授权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与开发,同时提出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旨在平衡公益性和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关系,提高公共数据资源配置和流通效率。

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即“授权主体”)需遵循相关规定,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并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即“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与开发,确保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够公平地投放市场。

授权主体需引导运营机构制定不同应用场景下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于服务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将免费提供;而用于产业和行业发展的,则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该费用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赛智产业研究院院长赵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书面采访时表示,应围绕大中小企业的数据需求,完善公共数据的开放和授权运营机制,确保公共数据能够顺畅地流向实体经济中的各类经营主体。他还强调,应构建包括价格形成、收益分配和公平竞争在内的市场机制,以提高公共数据资源的配置和流通效率。

针对公共数据的定价收费问题,《通知》提出了明确的指导原则。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将依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进行核定,其中最高准许收入涵盖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在制定上限收费标准时,授权主体需综合考虑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的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数据局副局长陈荣辉曾在2024年10月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家数据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合作,研究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他强调,此机制的建立旨在平衡公益性和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关系,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为加强指导和监督,《通知》还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和数据管理部门与授权主体共同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确保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经营成本和收入得到准确记录。同时,对于定价过高或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应及时进行调整。此外,运营机构还需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尽管公共数据在总量上占比大且分布广泛,但目前其开放程度仍然较低,大量数据尚未得到有效开发。赵刚指出,公共数据共享目前主要集中在政府内部,如何将这些数据更好地融入市场,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面临的关键挑战。

赵刚还介绍了目前形成的三种主要公共数据利用方式:公共数据共享旨在解决政府内部的信息孤岛问题;公共数据开放则面向社会公众,推动公益服务;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则通过充分开发数据资源,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方式各具特色,各有其明确的解决目标。

从运营模式角度来看,赵刚提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基于地方实践经验总结得出的。例如,福建、北京和浙江等地在主管部门、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之间的协调方面,分别形成了“一体统筹、整体授权”,“统一统筹、分领域授权”和“统筹协调、分场景授权”等多样化的实践模式。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