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全面规范审计独立性
AI导读:
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全面规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包括系统全面的规范、问题导向的规定、准则中国化、公众利益实体范围拓展、审计收费明确规定以及非鉴证服务明确规定等亮点。
近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此举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就这一新出台的《独立性准则》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详细阐述了其亮点内容。
首先,该准则针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全面且系统的规范。在《独立性准则》中,不仅包含了原则性的条款,还针对审计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影响独立性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几乎囊括了所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场景。
其次,准则紧密结合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实际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代审计客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等情况,准则明确提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同时,针对或有收费现象,也明确规定禁止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从而避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此外,该准则还注重了中国化,立足我国国情,体现了中国特色。某些条款甚至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同时也在国际守则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例如,准则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写作体例对国际守则的篇章结构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语言习惯。同时,也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传统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使相关条款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在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情形上,规定项目合伙人在轮换前的任职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这比国际守则中的七年更加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准则还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将公开交易实体、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向公众提供保险作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实体纳入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也提出了更高的独立性要求,并规定应当公开披露。
在审计收费方面,准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对于或有收费、逾期收费以及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准则都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对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收费相关信息,以提高治理层对审计收费和独立性问题的关注度。
最后,准则还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同时,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也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对于会计和记账服务、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以及信息系统服务等实务中常见的非鉴证服务类型,准则也分别给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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