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机制出台
AI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旨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规范定价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于1月20日发布了一则重要消息,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此举旨在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从而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合规框架内高效、顺畅地流通与使用。
该《通知》详细阐述了定价范围与管理权限的划分。所有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授权主体”),均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并授权给符合资质的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与开发,以便向市场提供公平、透明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授权主体将指导运营机构制定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明确哪些数据产品和服务是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可免费提供;哪些是用于产业发展与行业进步的,可适当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在费用管理方面,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来说,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按照既定程序纳入中央定价目录;而由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的,则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原则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联合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收费标准,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制定。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定价程序。在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时,发展改革部门将与数据管理部门共同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授权主体将负责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需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给发展改革部门和数据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则需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对于尚未具备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运营机构,《通知》指出,将由授权主体指导其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而对于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运营机构,授权主体则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出书面申请,待发展改革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按照上述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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