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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通知明确了定价范围、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及相关监督指导要求。

2025年1月20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该通知旨在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与使用。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详细阐述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定价机制、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

通知明确指出,将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这一过程将由发展改革部门协同数据管理部门共同完成,以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在此基础上,授权主体负责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向相关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运营机构则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这一机制的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应用场景下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人力资源投入和销售规模等因素。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划分。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需按规定登记公共数据资源,并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和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对于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免费提供;而用于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则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纳入中央或地方定价目录。

此外,通知还规范了定价程序,明确了如何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和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其中,最高准许收入的核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则需考虑多种因素,如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的使用情况,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同时,通知还建立了定期评估调整制度,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在监督指导方面,通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与授权主体共同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定价过高或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同时,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最后,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联动,推动价格政策与行业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同时,鼓励基础较好的地方或行业积极探索,丰富应用场景,创新产品和服务。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图片等多媒体信息未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