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发布通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了定价范围、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及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法,并建立了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和指导监督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发布通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

发改价格〔2025〕65号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中央企业:

为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该机制旨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授权主体)需按规定登记公共数据资源,并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和开发,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对于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免费提供;而用于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则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中央或地方定价目录。

在定价程序方面,通知明确规定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制定流程。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将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授权主体则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可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为确保定价的合理性,通知还详细规定了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法。最高准许收入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同时,授权主体将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和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定期评估调整制度,要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同时,加强了对运营机构的指导监督,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记录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联动,推动价格政策与行业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同时,鼓励基础较好的地方或行业积极探索,丰富应用场景,创新产品和服务。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